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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03    点击:

附属湖北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增强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学校制定了《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三条跨学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校教职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校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应超过3个,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条教学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针对性,能够对目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对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成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具有一定的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落实立德树人、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高质量教材,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五育并举”的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应有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为支撑,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原则上应有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或国家、省高水平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建设工程项目为支撑。

第七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并取得一定成效;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明显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以下等级:

1、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极大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特等奖。

2、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有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一等奖。

3、在教学改革方面有较大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二等奖。

4、在教学改革方面有一定创新,取得一定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1、由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者应提交教学成果申报书及反映该成果情况和水平的其他支撑材料。

2、由学院(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汇总成果推荐结果上报学校。

3、学校对各学院(单位)上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选出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评选出特等奖。

4、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不予认定。

第十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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